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制定项目提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SAC/TC 196”)标准制定提案工作,促进标准制定提案的广泛征集与科学管理,持续完善电梯标准体系,同时保障标准制定项目顺利开展,提升标准化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电梯标准化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SAC/TC 196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制定项目提案工作。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SAC/TC 196提出标准制定项目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提案者(包括提案人和提案单位)应按照《标准制定项目提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提案表》”)的格式及其填写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向SAC/TC 196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交提案。
提案者应按要求同时提供支持该提案的技术文件。
第五条 提交的《提案表》及其附件均应包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其中,纸质文件应为提案单位签章或提案人签字原件,电子文件应为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电子文档。
第三章 提案的接收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初审。
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及第五条要求的提案,应予以接收。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及第五条要求的提案,提案者应按秘书处要求进行修改,未按时修改或修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提案将不予接收。
第七条 秘书处对已接收的提案按照接收顺序进行编号,并纳入标准化工作档案管理。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
第八条 对于已纳入标准化工作档案管理的提案,秘书处按照专项业务范围划分并转发至对应的标准化工作组,并要求研究和进一步处理。
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组收到提案并确认专项业务范围后,应及时针对提案内容组织有关组员开展研究工作,并形成《标准制定项目提案工作组审查意见》(见附件3)。
工作组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采纳该提案,并给出详细说明及相关技术依据。
第十条 对于工作组审查意见为“采纳”的提案,标准化工作组应组织组员与提案者在提案基础上根据现行的《SAC∕TC196归口电梯国家标准体系》,形成《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书》及标准草案。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工作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将确认采纳的提案提交SAC/TC 196全体委员审议表决。
第十二条 对于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表决的提案,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提案相关材料及表决结论,报请业务指导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业务指导部门批示同意的提案,秘书处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第十四条 对于未进入立项审评阶段或未通过立项审评的提案,秘书处应及时将终止结论告知提案者。
秘书处如认为有必要对提案内容或部分内容做进一步研究,对应的标准化工作组应制定专题研究工作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及时将研究成果报送秘书处。相关标准制定时,秘书处应将上述成果转交其起草工作组作为参考。
第五章 标准计划项目的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标准计划项目后,秘书处应及时组建标准起草组,组织标准起草组工作会议,并负责督促标准起草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如果提案者参加提案对应的标准计划项目的标准制定或专题研究工作,提案者应服从SAC/TC 196的统一组织,并且能够承担必要的经费,以及提供必要的研究及试验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SAC/TC 196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C196-A-9-附件1:标准制定项目提案表
TC196-A-9-附件2:标准制定项目提案表的填写说明
TC196-A-9-附件3:标准制定项目提案工作组审查意见